近日,失独再生养家庭代表收到国家卫健委回信答复称,关于其“制定专门政策为失独再生养家庭提供经济、养老、就医、子女入学入托帮扶”等意见建议,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为有意愿的失独家庭提供辅助生殖和收养等支持。

  “我们是一群特殊家庭,即失独再生养家庭。因各种原因,我们失去了独生子女,而在四五十岁或更大的年龄选择再生养子女,以期回归有子女家庭,弥补心中缺憾,也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多一些亲情陪伴......”失独再生养家庭代表大海(化名)在来信中说。

  多年来,包括大海在内的失独再生养群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呼吁,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扶助范围、完善扶助政策。2023年两会期间,祝连庆委员建议支持失独家庭再生养,减轻其抚养负担;2024年,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政协副主席、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院长王焱,提交《关于完善“失独再生养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议》。

  2024年8月9日,多位失独再生养家庭代表应约与国家卫健委有关司局领导举行座谈会,失独再生养家庭代表在座谈会上提交了相关信件。

  大海在信件中提到,他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将失独再生养家庭重新纳入扶助范围;对失独再生养家庭面临的养老、就医、户口登记等方面问题,给予帮扶;对失独再生养家庭子女入托入学、学习教育方面,提供帮助;对于尚有生养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为他们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或收养提供支持。

  大海发来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回复单》(以下简称《回复单》)显示,他们2024年8月9日的来信,国家卫健委已于2024年8月9日收悉。

  关于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回复单》称,根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特别扶助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第五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应同时满足“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等条件。

  据此,关于大海及其他人员提出的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诉求,目前不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为有意愿的失独家庭提供辅助生殖和收养等支持”,《回复单》称,目前,国家医保局指导北京、内蒙古等8个省份将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澳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升了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民政部颁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于2019年、2023年修改了该办法中有关内容,如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改为声明,取消生育情况证明和生父母送养时需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等,并先后取消多部规范性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让群众便捷申请办理。

  公安部积极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包括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在内的户口登记,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多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坚持法理情结合办理户口登记,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为有意愿的失独家庭提供辅助生殖和收养等支持。”

  关于制定专门政策为失独再生养家庭提供经济、养老、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帮扶,以及开展面对面座谈交流,《回复单》称,近年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听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建议。日常工作中,通过认真办理来信,接待来访,主动下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调研走访等渠道了解情况,倾听诉求,征求工作意见建议。下一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的部署要求,通过各种形式保持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联系沟通,开展面对面交流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困难。

  关于“制定专门政策为失独再生养家庭提供经济、养老、就医、子女入学入托帮扶”等意见建议,国家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

责任编辑:白珂嘉